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梁希科普奖奖励办法(试行)》
《梁希科普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林业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创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科普工作的积极性,繁荣林业科普创作,促进我国林业科普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林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和全民生态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梁希科教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林业科普工作特点,设立梁希科普奖。为规范梁希科普奖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梁希科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梁希科普奖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中国林学会成立梁希科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梁希科普奖的评审工作。梁希科普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梁希科普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梁希科普奖分为科普作品奖、科普活动奖和科普人物奖三类,每一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资格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凡从事林业科普工作,在林业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巨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第六条 梁希科普作品奖。主要奖励完成科普著作、科普译作、科普报告、网络科普作品、影视作品等林业科普作品的单位或个人。科普作品要求概念准确无误,突出科学性、思想性、通俗性、趣味性。科普著(译)作必须取得著作权,发行量须在3000册以上;科普报告须具有5000人次以上听众,获得社会广泛赞誉,在全国性报(刊)上正式发表;网络科普作品和影视作品要求内容丰富,知识性强,群众喜闻乐见。根据科普作品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科普效果,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七条 梁希科普活动奖。主要奖励组织举办过主题突出,紧密结合林业中心任务,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科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科普活动要求内容丰富,结合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形式新颖,突出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组织严密,做到计划、措施、经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同时要有相关文件、音像资料记载和活动总结材料;效果显著,形成全国或区域特色的科普活动,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第八条 梁希科普人物奖。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心林业社会公益性事业,积极支持、参与林业科普工作,在林业科普作品创作、科普活动的组织、林业科普理论的研究等方面具有重大贡献和影响,对推动林业科普工作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章 推荐与申报
第九条 申报梁希科普作品奖(以单位名义申报)、活动奖、人物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推荐,并以推荐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报中国林学会;以个人名义申报梁希科普作品奖的项目可以直接向中国林学会申报。
具有梁希科普奖推荐资格的单位为,各省(区、市)林学会;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有关普通高等林业院校;各全国林业科普基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直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条 申报梁希科普奖应按规定填写梁希科普奖申报书,并附相应的文字或影像材料等。经梁希科普奖办公室形式审查后,由梁希科普将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十一条 已获国际或国家级奖的项目不再申报梁希科普奖。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二条 梁希科普奖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梁希科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热心科普工作、具有较高科普工作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林业科技、科普和其它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梁希科普奖评审程序。经梁希科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分送两位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合格意见。初审合格后,提交梁希科普奖评审委员会会审。会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出席评审会议2/3以上的评委通过方为有效。评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奖励名额与奖金。
梁希科普作品奖一等奖奖项署名人员不超过4人,二等奖奖项署名人员不超过2人,三等奖奖项署名人员1人。一、二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三等奖颁发证书不发奖金。
梁希科普活动奖同时奖励单位和个人,署名单位不超过3个,总署名人员不超过9人,对获奖奖项颁发证书和奖金。
梁希科普人物奖,每次评奖不超过3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五条 获奖名单在正式公布之前在中国林学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和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并提供有关的证据。凡不按本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获奖产生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所涉及到的项目的真实性的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所涉及到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不同异议的处理。实质性异议由梁希科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在异议期内负责核实处理,并报梁希科普奖评审办公室负备案。异议期满后10天为异议处理期,如在处理期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梁希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