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4年5月10日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梁希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面向全国的林业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林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林业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林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快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为了做好梁希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梁希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对梁希奖的实施进行指导。
第四条 梁希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梁希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 梁希奖的评审机构是梁希奖评审委员会。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从林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中挑选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届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梁希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
第七条 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为梁希奖的办事机构,负责梁希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梁希奖的奖励范围: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3、软科学成果;
4、推广应用成果。
第九条 评审标准主要依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和水平、对林业科技进步和林业建设的推动作用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大小来评选一、二、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梁希奖的申报、推荐
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申报梁希奖。申报梁希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梁希奖由下列单位负责推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
2、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4、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5、原林业部直属高等林业院校;
6、中央所属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
7、其他相关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推荐梁希奖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梁希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
1、技术评价材料;
2、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3、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4、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三条 梁希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梁希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2、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3、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该专业组的候选获奖成果;
4、召开梁希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评出一、二、三等奖候选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获梁希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异议经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六章 批准与授奖
第十五条 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的,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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