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培训 > 技术手册

技术培训

Technical training

第五讲 绿色食品如何进行质量监管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网 时间:2019-12-10 07:36:15 阅读953 次

    前面几节讲了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准以及绿色食品认证等内容,申请者在提出认证申请后,经过严格的认证程序,获得了绿色食品证书,在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后,即可在其获证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证明该产品生产过程符合绿色食品要求,产品质量达到绿色食品标准。

  这一讲中,我们来谈一谈绿色食品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包括绿色食品其监管的依据、内容、程序及运行。通过绿色食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了绿色食品的产品质量及用标的真实性,实现绿色食品的优质优价,保障消费者放心消费。

  一、绿色食品监管有法可依

  绿色食品自1990年创立之初,在开展绿色食品认证的同时,严格的实施绿色食品监管。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绿色食品的监管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

  绿色食品监管依据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1996年,绿色食品标志作为我国第一例质量证明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绿色食品质量证明商标共四种形式,分别为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绿色食品中文文字商标、绿色食品英文文字商标及绿色食品标志、文字组合商标,这一质量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1993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并于当年9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整改,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后的条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各种行为给出了相关的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是《商标法》的配套管理办法,1994年12月发布实施,2003年修订,并于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规范了证明商标的持有人的管理行为,绿色食品作为证明商标,也遵循这一规定。

  2008年6月24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国际注册通过了美国的核准保护,并颁发了注册证。至此,绿色食品商标除在中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外,已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和美国成功注册,并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十一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实施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绿色食品监管的法律依据。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第十五条中规定:“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从标识的使用、监督和处罚等方面为绿色食品标志的规范使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其中第七十五条中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食品安全法》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及认证机构的失职、渎职情况,一方面强化了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也为规范涉及食品安全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提供了法律。

  二、绿色食品监管制度健全

  绿色食品的发展与制度的不断健全同步发展。绿色食品发展初期,制度主要围绕着绿色食品认证而制定。随着绿色食品的发展,产品规模逐渐扩大,绿色食品逐渐为消费者所认同,据北京市农业绿色食品办公室2005年和2007年开展的两次对消费者的调查表明:在经认证的农产品中,绿色食品的认知度和产品信任度最高。这与绿色食品的监管制度日益健全是密不可分的。

  绿色食品的监管制度主要分为标志管理和质量管理两部分内容。标志管理包括了《绿色食品编号制度》、《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市场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等内容,质量管理包括了《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制度》。与这两部分制度配套的是《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下面简要的介绍一下各项制度的内容。

  (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确保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规范性,树立绿色食品品牌的整体形象。

 1、绿色食品编号制度

  绿色食品发展了近二十年,编号也经历了多次变革,为方便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编号制度。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绿色食品,对绿色食品新编号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1)绿色食品编号实行“一品一号”原则,产品编号只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上体现。

  (2)每一家获证企业拥有一个在续展后继续使用的企业信息码,企业需将信息码印在产品包装上位置,并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组合图形)同时使用,要求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没有按期续展的企业,在下一次申报时将不再沿用原企业信息码,而使用新的企业信息码。

  (3)企业信息码的编码形式为GFXXXXXXXXXXXX。GF是绿色食品英文“GREEN FOOD”头一个字母的缩写组合,后面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一到六位为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编制到县级),七到八位为企业获证年份,九到十二位为当年获证企业序号。

  (4)建立了绿色食品监管信息查询系统。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建立企业查询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可通过访问中心网站(www.greenfood.org.cn)获得企业认证产品信息。现正处于新旧编号的过渡期。

  2、《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

  《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是以绿色食品标志为核心,对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四个字及英译名以及其相互的组合,在产品、广告等媒介上的设计、使用进行规范的指导性工具书,主要供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单位、广告设计和制作单位等使用。

  这本手册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需要,以1991年设计、制作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为基础,修订完善而成,是绿色食品事业实施CI战略的重要举措。

  手册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系统、商标应用系统和宣传广告系统。基础系统中对绿色食品标志、标准色及标准字等基本要素进行了标准化的规定;商标应用系统是对绿色食品作为商标、使用在产品上所作的统一规范;宣传广告系统是对绿色食品标志及相关文字作为事业形象标志,使用在所在可作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所列举的使用范例。

  这本手册对统一绿色食品事业整体形象和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起着重要作用。所有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作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手册的规范要求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绿色食品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等方面。

  手册的制定也为普通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最为直观的绿色食品鉴别真伪的方法,即只有在同一包装上同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文字、编号及规范语言四项内容时,才可判定其为真正的绿色食品。

  3、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市场监察

  为了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用标,打击假冒行为,树立绿色食品整体形象,维护绿色食品的公信力,中心于2007年2月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是对市场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作内容。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工作;各级绿办负责本行政区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工作。

  市场监察行动由各地绿办在当地大、中城市选取五至十个有代表性的超市、便利店、专卖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作为监察点,对监察点所售标称绿色食品的产品实施采样监察。

  各级绿办对所采集的标称的绿色食品进行登记和初步确认,并拍摄产品实物照片。中心对各地报送的产品名录逐一核查,对违反有关标志使用规定的,责成有关绿办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假冒绿色食品的,通知有关绿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通过绿色食品市场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绿色食品标志及产品编号的使用、查处假冒绿色食品的行为。同时,绿色食品市场监察工作也为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监督检验提供样品。

  (二)绿色食品质量管理

  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确保绿色食品生产过程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和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1、绿色食品企业年度现场检查

  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产品质量,中心于2000年开展了绿色食品企业年度现场检查试点工作。通过对试点工作的总结,中心于2002年制定了《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暂行管理办法》。

  近几年,为了利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年检工作,使年检制度更加可行和有效,中心在广泛征求各级绿办的基础上,对《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简化了工作程序,减少了重复检查,强化了属地管理。

  新的年检规范要求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省级绿办负责组织实施,由标志监督管理员具体执行。 年检主要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经现场检查,检查员将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企业。

  2、绿色食品产品年度抽样检查

  为了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心于2002年4月制定了《绿色食品年度抽检工作规范》,以加强对获证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年度产品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007年2月,中心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将市场监察的采集产品工作与产品质量年度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合并进行,由各级绿办与有关绿色食品定点检监机构共同完成。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产品抽检。中心协商各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在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抽检产品的检测项目,主要以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为主。产品抽检样品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在进行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时同时采集,二是从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样。

  中心依据检测结果对受检企业及产品做出产品合格、限期整改及产品不合格的结论,通知生产企业,同时通报各级绿办。

  各省、市、自治区委托管理机构可在中心下达的年度产品抽检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划,自行组织绿色食品产品抽检。委托管理机构自行抽检的产品必须在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

  (三)绿色食品公告制度

  中心定期对社会公布绿色食品监督管理结果,实现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为了建立健全绿色食品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2003年,中心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绿色食品通过全国发行的报刊杂志和国际互联网等为载体向社会公告绿色食品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通报》形式向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有关企业通告绿色食品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1、中心公告的事项:

  (1)通过中心认证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

  (2)经中心组织抽检或国家及行业监督检验,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被中心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3)违反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定,被中心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4)逾期未缴纳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5)逾期未参加中心组织的年检,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6)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满,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产品;

  (7)其他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2、中心通报的事项:

  (1)中心公告事项中的第2至6条内容;

  (2)因产品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的;

  (3)在标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以表彰的;

  (4)在标志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的;

  (5)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结果;

  (6)绿色食品监管员注册、考核结果;

  (7)其他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过对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介绍,可以看出绿色食品监管制度的框架设计体现了绿色食品监管的完整性,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和市场抽检与企业抽检相结合的抽检方式体现了绿色食品监管的科学性,选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体现了绿色食品监管的公证性、绿色食品公告和通告制度体现了绿色食品监管的公开性。

  三、绿色食品监管体系完善

  绿色食品近二十年的发展,已在全国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培养了一支专业过硬、责任心强的专业化监管队伍,以保证绿色食品各项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绿色食品监管机构及人员建设

  2008年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在全国建立了42个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从事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人员达455人,其中专职人员383人,兼职人员72人;建立了308个地(市)级绿色食品机构,从事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人员达1178人,其中专职人员560人,兼职人员618人;建立了1273个市(县)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从事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人员达2677人,其中专职人员928人,兼职人员1749人。目前,全国绿色食品监管已形成了中心、省、地(市)和市(县)四级绿色食品监管组织体系,绿色食品监管人员近5000人。绿色食品监管机构及人员队伍的建设,保障了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按照中心的年度监管计划,层层分解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全年工作。

  (二)绿色食品监测中心的建设

  为了保障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年度产品抽检测结果的科学、准确,绿色食品通过监测中心的建设,在全国设立了定点的环境监测中心和产品监测中心,并实施考核与退出机制。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全国已设立了116个监测中心,其中产品质量监测中心45个,环境质量监测中心71个。

  绿色食品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及监测中心的建设,确保了绿色食品各项监管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能力地完成。

  四、绿色食品监管违规必纠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年度监管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和来自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举报,指定相关的绿办进行核实,及时通知各级监管机构进行查处。查处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限期整改

  中心对于企业年度抽检中存在用标不规范、生产环境与管理制度不能满足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产品年度抽检中产品标签及部分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将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企业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由中心指定的绿办进行验收,合格的继续使用标志,不合格的通报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二)取消标志使用权

  中心对于企业年度抽检中存在使用违规投入品(如在蔬菜果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肥料,在畜牧业生产中使用禁用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年度抽检中卫生指标(如: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黄曲霉、亚硝酸盐、微生物等有害物)不合格的产品,中心取消该产品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通报生产企业及相关绿办,并予以公告。

  (三)协商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中心在绿色食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确有假冒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将通报相关绿办,要求其协助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中心。

  中心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查处方式,体现了绿色食品产品全程质量控制的理念,更加充分体现了绿色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监管的各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绿色食品事业也真诚地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与监督。

  让我们共同将绿色食品事业做大做强,树立起绿色食品在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中的引导作用,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

分享到
41683383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