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动态
Promotion dynamics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全省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种苗是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林地草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是我省建设最美丽省份、推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有力保障。为推进全省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推进依法治种和林草良种化进程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强化林草种苗供需对接,加强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管,推动国有林场和林草种苗事业融合发展,为国土绿化、乡村振兴和最美丽省份建设提供优质种苗保障。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保护形式对林草种苗的需求,科学确定生产布局、发展重点及其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种苗数量保障、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工作。
--市场主导、强化服务。坚持按市场规律办事,坚决走市场化的路子,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和市场规则制定,强化政府对种子生产的监管和服务,抓实良种的选育繁殖、推广使用和贮备调剂等工作。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增强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促进种苗更平衡更充分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水平,推进种苗高质量高效益发展。
--依法治理、严格监管。完善种苗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强种苗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力争达到65%,到2025年,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75%以上,主要造林树种的种子基地供种率达到70%,草种自给率显著提升。建成一批省级种质资源保存库、良种繁育基地、保障性苗圃,全省初步建立良种苗木供需对接机制,苗木生产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种苗市场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种苗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基本形成,制约种苗发展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全省林草种苗事业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开展林草种质资源调查试点,摸清我省林草种质资源家底。开展主要造林树种、特色经济林树种、重要乡土树种、野生木本花卉、珍稀濒危树种和草类种质资源收集。加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野生木本花卉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力度,加快构建具有云南特色的林草种质资源保存体系。
(五)加强良种选育。加大乡土绿化树(草)种利用力度,推进特色乡土树(草)种的良种选育,加快选育一批抗逆、广适、高产的优良林草品种,积极营造良种示范林。积极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及本领域专家与各州(市)、县(市、区)密切合作,支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林草良种选育工作,鼓励规模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强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病虫害生物防治等先进实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和重点苗木产品开发,加快育苗容器化进程,提高苗木成活率和苗木质量,为更好地推进科技兴种发挥重要作用。
(六)切实完善品种审定和引种工作。优化林草品种认定方法和程序,完善林木良种引种备案制度和草品种审定制度,规范林草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引种行为,加大林草良种审(认)定工作力度,加快认定一批国土绿化急需的特色乡土树种良种和草原生态修复急需的优良乡土草种良种,及时公布林草良种目录。规范跨区引种行为,完善林草良种引种备案制度。
(七)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加强良种基地管理,提高良种基地供种率,完善良种推广使用制度。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林草绿化工程要大力推广使用良种,地方林草部门在编制年度造林种草作业设计时要明确规定使用良种和种苗质量标准要求,并将其作为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良种使用成效,提高社会对良种的认知程度,形成推广使用良种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加快构建以国有林场为主体的特色乡土树(草)种苗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土地、技术、人力等资源优势,强化政策、资金等支持力度,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高标准、规模化发展道路,扶持国有林场建设特色乡土树(草)种苗木培育基地,积极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切实提升苗木保障能力。
(九)加快建立良种壮苗供需对接机制。加强林草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余缺调剂,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建立和完善良种补助制度,开展种苗大数据建设,种苗生产供应和种苗质量信息面向社会公开,为种苗管理者、生产者和使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供需信息。在种苗供应市场化和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做细做实良种苗木供需对接服务工作,搭建和完善种苗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定点采种、定点育苗、订单生产、定向供应等精细化措施,做到苗木品种、种源、销售去向清楚,确保种苗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推动绿化种苗供求平衡。
(十)强化种苗质量监管。改进种苗质量抽查方法,将抽查对象从系统内向系统外拓展、从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完善种苗质量抽查内容,增加造林作业设计、招投标中对种苗来源及质量要求的抽查。加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制度的落实力度,探索建立质量认证制度,实现种苗质量的可追溯。
(十一)打击种苗违法行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秩序,加大林草种苗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行为,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将违法主体纳入黑名单,为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保障措施
(十二)提升种苗执法水平和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林草种苗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种质资源管理、良种推广使用、生产经营许可、种苗质量监管等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加强各级种苗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林草种苗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基层林草种苗执法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加大对《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升种苗从业者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十三)加强政府宏观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与农民的合作,采取"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发展模式,带动农民脱贫致富。支持种苗企业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提升种苗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带动种苗产业大发展。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护和评价,支持种质资源库建设,扶持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长期稳定增长的林草种苗资金投入机制。
(十五)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各级各类、线上线下种苗交易平台,强化政策解读、技术咨询等服务,支持林草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精简林草种苗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社会资本和各类经营主体进入林草种苗产业创造良好条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为各类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