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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联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8-23 09:28:53 阅读605 次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云南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及自我排查,紧盯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矿采砂、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以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发生的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重点问题整改,健全问题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提高自然保护地健康发展水平。并按《工作方案》要求于9月20日前报送有关工作报告和相关台账。


《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等要求,根据国家《“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成2020年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新发现问题线索的实地核查,扎实推进问题处理和整改;开展2017—2019年发现的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的实地核实,督促推进整改,促进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落实落地。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工作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重点对象

      1、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的自然保护区。

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区。

3、2017年至2019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自然保护区。

4、2020年新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区。

5、媒体曝光、审计通报或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区。

(三)重点问题

1、2017年至2019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的未完成整改的问题。

2、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矿采砂、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重点问题。

3、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发生的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重点问题。

上述问题及整改认定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

三、工作措施

(一)安排部署

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制定《“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云南省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

时间:2020年8月

(二)开展遥感监测,推送问题线索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的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变化遥感监测报告、省级遥感监测及“12369”环保举报、媒体曝光、群众信访等线索,及时移交各州、市,同时推送相关部门。

时间:根据收到线索及时移交

(三)开展实地核查和整改

各州(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绿盾2020”工作,对遥感监测、自我排查和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实地核查、整改处理,上报工作报告和问题台账,包括:

1、21个国家级和3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金沙江流域其他自然保护地2020年新发现问题的核查整改情况。

2、2017年至2019年自然保护地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

时间:2020年8—9月30日

(四)省级督促检查

针对问题较多、整改相对滞后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时间:2020年9—10月

(五)国家巡查

积极配合做好“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国家巡查、抽查。

时间:2020年10—11月

(六)更新核实问题台账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更新云南省全国自然保护地“绿盾”强化监督问题总台账,对列入台账的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绿盾”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点位台账,并列出2017年至2019年发现问题中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清单及其整改进展,按照整改时限按时序推进整改。问题整改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认定。

时间:2020年7—11月

(七)总结通报工作情况

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编制部门“绿盾2020工作总结,提交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全省“绿盾2020”工作报告,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国家相关部门编制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通报。

时间:2020年12月

(八)落实“三个一批”,督促彻底整改

国家根据实地核查、现场强化监督和现场核实结果,结合各省上报的核查报告和典型问题,对查处和整改问题不力,或仍存在较大问题的自然保护地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视情况致函督促一批、公开曝光一批、组织约谈一批,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提升整改成效。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积极配合国家做好相关督促、整改等工作。


时间:2020年11—12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压实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推进“绿盾2020”工作,建立国家协调监督、省级抽查检查、州县自查整改的责任分工机制。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建立“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协调机制,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组织、指导各州市开展实地核查,建立完善问题台账。各州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对问题台账进行联合审核、认定和销号,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扎实推进问题整改;重点问题及整改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二)严把质量,强化科技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建立“绿盾”强化监督问题台账,一本台账管到底。各州(市)管理本行政区“绿盾”问题台账,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台账数据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出现重报、漏报、错报、定位不准等问题,确保基础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强化科技支撑,各州(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使用“云南省自然保护地监管平台”,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三)加大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草部门应广泛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报道,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绿盾2020”工作进展,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各地积极通过省级、州市“一网两微”(官网、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报送工作举措和重要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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