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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重点任务!我省就全面推行林长制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网 时间:2021-02-08 09:58:56 阅读1106 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及领导批示,代拟了《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21年3月1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省林草局,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曾也珊,0871-65019987
邮箱:514570926@qq.com


全文如下↓ ↓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努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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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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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努力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林(草)长制(以下统称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监管到位、奖惩严明的长效机制,加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云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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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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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切实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长的保护发展职责,统筹各方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从实考核、从严监督。健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履职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积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全面落实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提升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生态安全格局。
(四)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客观需求。
(五)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在保护、发展、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全面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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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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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面推行林长制,努力实现以下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5.7%、森林蓄积量达到22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8%、湿地保护率达到60%、林草产业总产值达到4000亿元,全省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不断强化,林草产业对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持续提升,林草生态系统对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发挥作用明显,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地位更加凸显。
到2035年,全省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系统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对全省碳达峰、碳中和的贡献率明显提升,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工作全面达标,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称号实至名归,“两王国一花园”美誉名扬中外。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全省中长期和远景目标,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及时调整和优化本级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不断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保护。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三屏两带”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林草生态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推行草原休养生息。强化森林草原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地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机制,加大普达措和高黎贡山等国家公园建设力度。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落实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拯救保护责任。
(二)持续推进林草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提升林草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压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根据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安全现状,聚焦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科学编制林草生态修复规划,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深入实施长江(云南段)重点生态区、横断山区、高寒山区、干热河谷、九大高原湖泊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积极培育、使用、推广优良品种和乡土树种草种,提升森林草原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推进林与草、林与水、林与城、林与田复合利用,融合发展。
(三)积极发展林草生态产业。围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以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林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以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林草经营主体,打造坚果、林下中药材、食用野生菌等全国乃至全球冠军产业,发展优势产业集群,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做优一产、做强二产、做精三产。
(四)全面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加强松材线虫病、薇甘菊、蝗虫等有害生物防控,化解有害物种入侵风险。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强化野生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妥善处置野生动物肇事。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整合防控力量,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综合防控水平。构建与缅甸、老挝、越南联防联控联治的跨境工作机制,有效防范过境灾害。
(五)着力强化监测监管工作。全面推进“数字林业”建设,充分运用“3S”、“5G”、大数据、无人机监测等现代技术,不断完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提升监测监督、预警预测、综合评估能力。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准确产出资源监测数据,提高预警预报和问题查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
(六)切实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加强林区和草原水、电、路、通讯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编制标准化林业站、监测站点、管护用房等建设规划,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作为林长制目标责任重点检查考核内容。加强基层林业草原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加大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
(七)继续深化林草领域改革。巩固扩大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地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稳步推进林草系统行政执法改革与生态公益诉讼。完善森林生态效益、野生动物肇事、林草资源占用等补偿机制,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移民补偿机制。

五、组织体系


(一)建立五级林长制体系
设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五级林长。省、州(市)、县(市、区)设立双总林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林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由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林长,副林长由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有关领导担任。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等重要生态区域,分别设立省级林长,由省级领导担任;州(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成立林长制领导小组
省、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成立林长制领导小组,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其中,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省级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委深改委、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等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在本级林草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主任由林草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林草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灾害防控、政策法规等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
(三)建立健全林长制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
1.督察督导机制。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分别设立总督察,对同级林长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履职尽责情况、重大任务推进情况等进行督察督导。省级总督察由省委副书记担任,副总督察由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领导担任;州(市)、县(市、区)参照执行。
2.领导决策机制。建立省、州(市)、县(市、区)林长制领导小组、总林长、总督察会议制度,由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总林长、总督察分别召集,传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3.检查考核机制。建立林长制责任落实检查考核体系,制定检查考核评价办法,对林长制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4.激励约束机制。对林长制执行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追责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对林长制不落实甚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共管共治机制。有序推行民间林长制、企业林长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造林绿化、森林草原资源管护等活动。扩大社会参与程度,支持林权所有者、产业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广泛参与、共管共治的良好氛围和有效机制。

六、工作职责


(一)林长制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编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争取上级专项政策或重大项目支持,推动机制建立、制度建设、督察督导和检查考核,协调解决责任区或成员单位之间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落实林长制领导小组决议安排和同级总林长、总督察、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制定林长制配套制度规定或办法细则,指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的分级实施,协调督察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林长联系单位或上、下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林长制台账资料,加强信息宣传、档案管理等。
(三)省级林长制专家组职责
负责为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完成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或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请予负责的制度机制研究、规划方案评审、标准制定、技术审定、调研指导、业务培训、政策解读、纳才引智等。
(四)总林长、总督察、林长职责
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本级林长制工作,对本级或下级林长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开展专项整治,承担全面推进林长制的总督导、总指挥、总调度职责。
总督察负责对同级林长各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和林长制工作进行督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肃反馈问题,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长在同级总林长和林长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片负责各自责任区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组织制定保护发展规划,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组织力量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控、林草行政执法等,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下级林长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是各责任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
乡(镇)、村级林长职责,由所在县(市、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结合实际予以明确。主要负责制订和落实本辖区林长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林长制有关工作,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力量加强资源培育和巡查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跟踪整改,督促经营者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是本辖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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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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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形成定责、履责、督责、问责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林长制会议制度、责任清单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察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三)增加经费投入。健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投入增长机制,确保资金投入随GDP同步增长。建立林长制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用好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草生态修复治理、林草资源监测、巡山护林管护、村级林长工资等支出。吸纳金融资金或社会资本,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保护发展财政扶持及投融资优惠政策。
(四)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全面推行林长制情况等宣传教育工作,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各级林长名单,在林草分布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林长制工作情况实行月度、年度报告制度,年度工作情况要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编辑: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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