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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2-06-10 09:41:30 阅读617 次


2022年6月1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各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云南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解决了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脱贫攻坚期间,生态护林员作为林草部门的一项重要帮扶政策,带动广大群众脱贫增收,为如期完成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部署,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部署,保持生态护林员帮扶政策稳定衔接,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林草局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从管理职责分工、生态护林员选聘、生态护林员管理、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考核监督等方面细化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的管理。

(一)补助资金使用有变化。国家新出台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省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对照作相应修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地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选聘对象和范围表述有变化。国家新出台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生态护林员选聘对象为脱贫人口,实施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实施细则》对照作相应修改。

(三)增加“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国家新出台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实施细则》对照作相应修改。

(四)易地搬迁生态护林员管理有规定。国家新出台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生态护林员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给予解聘。《实施细则》对照作相应修改。

(五)管护责任有拓展。国家新出台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管护职责拓展为法律法规宣传、辖区内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巡护、林草防火及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实施细则》对照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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